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9-12 点击数:

广西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教〔2014〕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区各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及高校共同设立,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财政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5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30%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高校应统筹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及自治区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高校应从学生资助工作全局统筹考虑,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获奖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学业奖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获奖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七条高校要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

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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